直播主簽的是承攬還是僱傭?合約上寫什麼,其實不算數
直接答案:合約標題寫「承攬契約」「合作協議」不代表它就是承攬。依勞動部訂定的《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》,是不是勞動契約要看實質的從屬性,「不受契約形式或名稱拘束」。判斷標準有三項——人格從屬性、經濟從屬性、組織從屬性,勞動部並公布了 25 項檢核表逐條對照。所以真正該做的不是看合約叫什麼名字,而是拿檢核表逐條比對你實際的工作方式。
為什麼合約寫什麼不算數?
勞動部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訂定《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》與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》,用意就是處理「假承攬、真僱傭」這件事。
核心原則只有一句: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,依從屬性程度綜合判斷,不受契約形式或名稱拘束。
換句話說,公司把合約取名叫「承攬」,但實際上規定你幾點開播、播多久、播什麼、不能同時去別的平台、還要接受考核——那從屬性就在那裡,名字不會改變事實。
因為直播的工作型態剛好落在灰色地帶。看起來很自由(在家、自己決定內容),但合約常常又寫滿了時數要求、獨家條款與考核標準。這種「形式上自由、實質上被綁」的組合,正是從屬性爭議最常發生的地方。
人格從屬性:8 個要素
這一組看的是「你受不受指揮監督」。
| 要素 | 對照直播主常見條款 |
|---|---|
| 工作時間受指揮監督 | 合約規定每月最低開播時數、固定時段 |
| 提供勞務方法受指揮監督 | 規定直播內容、talk 方式、要不要露臉、禁播事項 |
| 工作地點受指揮監督 | 要求到公司的直播間開播 |
| 不能拒絕指派的工作 | 被指派活動、PK、聯播不能推 |
| 接受事業單位的考核 | 流水、時數、粉絲成長列入考核並影響分潤 |
| 須遵守服務紀律 | 請假要報備、遲到早退有罰則 |
| 須親自提供勞務 | 不能找人代播 |
| 不得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 | 帳號歸屬公司、以公會名義經營 |
經濟從屬性:5 個要素
這一組看的是「風險由誰扛」。
| 要素 | 對照直播主常見條款 |
|---|---|
| 不論工作成果都領得到報酬 | 有保底、底薪 |
| 不負擔營業風險 | 虧損由公司承擔,主播不需補貼 |
| 不需自備工具設備 | 公司提供直播間、設備、網路 |
| 報酬標準由事業單位設定 | 分潤比例由公司單方決定、可調整 |
| 不得對第三人提供勞務 | 獨家條款——不得在其他平台開播 |
組織從屬性則看你是否被納入公司的組織體系、與其他人分工協作完成工作。
檢核表是綜合判斷,不是計分表。勾三項不代表三分之一僱傭,最終仍要看整體從屬性的程度,而且是個案認定。這份表的用途是讓你知道爭點在哪、該保留哪些證據,不是讓你自己下結論。
認定成僱傭,差在哪?
差很多。這也是為什麼公司通常希望它是承攬。
| 項目 | 認定為僱傭(適用勞基法) | 認定為承攬/委任 |
|---|---|---|
| 勞保、就保 | 雇主須依法投保 | 自行透過職業工會加保 |
| 健保 | 雇主為投保單位並負擔部分保費 | 自行處理 |
| 勞退新制 6% | 雇主須按月提繳 | 無 |
| 特休、加班費 | 有 | 無 |
| 資遣費、預告期 | 有 | 無 |
| 職災補償 | 雇主須負補償責任 | 依民法主張,舉證困難得多 |
但經紀約常被認定為「委任」,那又是另一回事
這裡有個很多人搞混的地方:承攬、僱傭之外還有第三種——委任。
藝人經紀合約在司法實務上,常被認定為委任契約或具委任性質的契約。這個定性有一個對主播相當重要的效果:依民法第 549 條,委任契約當事人的任何一方,得隨時終止契約。也就是說,當信賴關係已經不存在時,未必非得撐完約期不可。
但要注意——「可以終止」不等於「不用賠」。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,仍可能須負損害賠償責任。這是兩件事,不要混為一談。
違約金開一百萬,法院會全額准嗎?
不一定。依民法第 252 條,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——即使當初雙方確實簽了字。
法院在判斷是否過高時,通常會綜合考量:債權人實際受到的損害、違約情節、以及對方是否已經取得部分履約的利益。所以合約上的天價數字是談判與嚇阻的工具,未必等於最後要付的金額。
看到違約金 100 萬就嚇到不敢動,是很多人被困住的原因。知道有酌減這條,至少你在談解約的時候不是完全沒有籌碼。但真的走到訴訟要花時間與費用,實際怎麼處理請找律師評估——這裡只是讓你知道那個數字不是絕對的。
沒有雇主,勞健保怎麼辦?
若確實是承攬或自營型態、沒有雇主,可以透過職業工會加保勞保與健保。目前已有以網路自媒體工作者為對象的職業工會,提供直播主、帶貨主加保的管道,涵蓋老年、傷病、失能給付與醫療保障。
這條路的重點是不要空著。直播是有職業傷害風險的工作(作息、久坐、嗓子、心理壓力),沒有任何保險的狀態下出事,損失全部自己承擔。
該保留哪些證據?
不管你打不打算爭,這些東西現在就該存好。事後要補幾乎不可能。
- 合約本身,包含所有補充協議與後來的修改
- 排班或時數要求的訊息紀錄——群組公告、通知、催促開播的對話
- 考核與罰則的紀錄——扣款通知、績效表
- 分潤結算單,每一期都留
- 指派工作的紀錄——被要求參加活動、PK、聯播的通知
這幾類東西正好對應到從屬性的判斷要素。爭議發生時,有紀錄的一方比較好講話。
常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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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整理自勞動部《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》、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》(2019 年 11 月 19 日訂定)及民法相關規定,僅供一般性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從屬性認定屬個案判斷,法規亦可能修正,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或洽勞工主管機關。